桃園縣九十七年度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計劃
壹、依 據:
97年5月5日桃園縣政府教習字第0970137668號函辦理
貳、目 的:
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社會教育效果。
叁、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桃園縣八德市瑞豐國民小學(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
933巷40號聯絡電話:3682787-18 輔導室)
肆、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
伍、收件地點:桃園縣八德市瑞豐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933巷40號 聯絡電話:3682787-18 輔導室
承辦人 鄧秀美主任 或 潘隆麟組長 收 )
陸、實施方式:
一、有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依本計劃規定辦理。
二、本計劃表揚對象包含團體及個人兩類。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組織。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富積極教育意義,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發揚民族文化,促進社會倫理建設。
(二)推廣社區教育及童軍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振奮人心,改革社會風氣。
(四)推展社會大眾科技教育工作,提高國民科學知能。
(五)推展大眾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捐資從事社會教育,如捐獻文教活動基金,成立或充實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社教設施。
(七)推展視聽教育,宣導社會教育資訊,發揮教育功能,淨化社會風氣。
(八)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九)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提升社教品質。
(十)從事大學推廣教育或其他社會教育、終身教育推廣服務事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十一)推動心靈改革,營建祥和社會。
(十二)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十三)推廣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著有功績者。
四、本縣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
五、本縣各級機關學校及依法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含個人),請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備齊相關資料送承辦學校,彙集評審,優異之團體或個人獲縣府表揚外,並擇優排序列冊,報請教育部及其他表揚單位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六、本縣承辦單位將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七、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方式分為:
(一) 團體部分:經評審優異前六名,獲縣府頒發獎牌及獎品。
成績優異前四名依序列冊報請教育部及其他表揚單位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二) 個人部分:經評審優異前十二名,獲縣府頒發獎牌及獎品。
成績優異前六名依序列冊報請教育部及其他表揚單位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三)經評選優異之團體或個人於縣務會議中表揚,日期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項:
(一)本縣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本於職權,主動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二)各單位於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請依優先順序排列。
(三)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五)推薦表(如甲、乙表)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至十張)(以上資料一式五份正本)供參。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六)推薦參加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審查者,應另撰寫約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以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併同推薦資料送各承辦單位彙整。
柒、經費:由縣府專款補助,如概算表(附件三)
捌、承辦本活動工作人員在課務自理及不支代課鐘點費原則下准予公(差)假登記。
玖、承辦本活動績優人員,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獎勵要點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函報縣府獎勵。
拾、本計劃經縣政府核示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甲 表
桃園縣97年度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推薦表(團體部分) | |||||
被推薦團體 | 名 稱 | 核准日期文號 | 負 責 人 |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 承 辦 人 |
|
| 姓名:
職稱: | 地址:□□□□□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顯 著 事 蹟 | (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 ||||
證明文件 |
| ||||
推 薦 意 見 | 一、符合本計劃三表揚事蹟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 ||||
推 薦 單 位 | (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
| ||||
附 註 | 一、請依本縣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計劃辦理推薦。 二、請檢附被推薦團體之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如有不齊全者,當退回不予受理。 |
(附件二)
乙 表
桃園縣97年度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推薦表(個人部分) | |||||
被 推 薦 個 人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身分證字號 | 學 經 歷 |
|
| 年 月 日 |
|
| |
請貼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 服 務 單 位 |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 ||
| 電話:公:( ) 宅:( ) 手機: E-mail : 地址:□□□□□ |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
| |||
顯 著 事 蹟 | (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 ||||
證 明 文 件 |
| ||||
推 薦 意 見 | 一、符合表揚實施要點第三點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 ||||
推薦單位 |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