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學習中心校外教學推廣計畫」


一、計畫緣起


     環境教育之目的在於建立人對環境的正確態度與行為,最生活化的學習應是引領孩子在真實環境中進行體驗與互動,但檢視教師進行環境教育時,因限於專業與資源的不足,多偏重於課堂的知識傳遞,學生與真實環境的互動略顯不足,如何改變現況?結合校外教學進行環境教育,是提昇環境教育品質與內涵的有效策略。


    台灣環境資源豐富,提供學校透過校外教學進行環境教育的場域甚多,公部門場域如國家公園、國家森林遊樂區、動物園等,民間成立之相關機構如教學農場、自然學習中心亦蓬勃發展;若能依循國外「環境學習中心」的經營理念,提供師生適當的場域、展示、教育、設施與活動,透過專業人員的解說、引導及教育,實為協助教師進行環境教育的最佳資源。


回顧近年來學校校外教學,常由旅行社規劃代辦,遊樂行程比例偏高,有校外之名,卻無教學之實;鑒此,本計畫期能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鼓勵師生至「環境學習中心」進行校外教學,除協助學校改善校外教學現況,增加學生知識領域與學習經驗,亦能提昇環境教育品質,朝更精緻與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以提昇師生對環境的態度與責任,培養關懷環境的現代公民。


 


二、補助依據: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中華民國97年1月31 日台環字第0960204661C號令修正


三、計畫目標:


(一)補助環境學習中心提供師生參與學習之交通補助(每班級交通租車費5000元),鼓勵師生至環境學習中心進行校外教學。


(二)藉由環境學習中心的專業活動方案,與安全、友善及環保的設施,豐富師生環境體驗與學習經驗,提昇對環境的關懷與責任感。


(三)辦理教師研習活動,宣導環境學習中心理念與方案,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與校外教學的外部資源,改善校外教學與環境教育現況。


(四)鼓勵並推廣優質環境學習中心,成為深化環境教育的一股活力。


四、申請資格:


本計畫之環境學習中心,泛指擁有環境特色的地區,能提供適當的場域、展示、教育、設施與活動,透過專業人員的解說、引導及教育,使各年齡的對象,能在環境中體驗自然的美好,珍視環境與資源的可貴,學習環境的知識,探索人與環境互動與互賴的關係,並培養對環境負責任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提案申請。(資料來源:http://elcinfo.net/5w1h


本案補助對象為政府機關(不含縣市政府)、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體或基金會,且具有該場域之管理權或經營權者。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依「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辦理每單位限申請一計畫案,申請單位應檢附計畫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等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案補助經費為經常門,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為主,補助項目限業務費之租車費及辦理教師推廣研習之相關費用(講師費、交通費、材料費、膳食費…等),申請單位應將本案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依核定計畫及預期次數執行。


(三)本案補助之租車費,為申請單位補助師生至該場域進行參觀學習之交通租車費支出,每一車(班級)以5000元為限,申請單位須評估計畫執行期間,單位人力及環境承載量,提出補助數量之申請。


(四)本案申請單位如為政府機構,需提列計畫配合款,以不低於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標準;如為民間團體,提列計畫配合款以不低於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標準


 


六、申請與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十日當日下午五時截止收件(請郵寄或逕送至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臺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72號3樓),以收件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計畫書內容參照本部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詳如附件表一、二、三、四。


2.表件說明:


A.       表一【計畫申請表】:請簡要條列說明,民間團體另檢附政府立案證明。


B.       表二【補助經費申請表】: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填寫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ENVIRONMENTAL/EDU6068002/information/2.doc?TYPE=1&UNITID=192&CATEGORYID=432&FILEID=150997&open


C.       表三【基本資料表】:此表係申請單位自我檢視之用,僅供審核參考,請依單位自身條件勾選並填寫,標示「*」之13條特質為環境學習中心之重要特質,請詳加文字描述或另行附件呈現,其它項目勾選即可。


D.       表四【實施計畫書】:需敘明詳細計畫之實施內容、期程、執行策略與方法、人力配置、財務計畫、預期成果與效益、成效與評鑑…等(如不敷填寫時,可另加扉頁)。


    (三)審查作業:


1.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俟核定後通知執行單位。


2.   審查原則:


A.   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本身優良與否,計畫內容有所不足而未達評審標準者,不予補助。


B.   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伙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編列相關配合款?


C.    該單位以往環境教育之推動經驗與執行成果。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計畫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可至本部會計處網站點選「行政規則」中下載。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為發核定文起至該年度12月20日止,並於該年度12月25日前辦理核結,須繳交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計畫執行膡餘款。


(三)、本案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時,依實際辦理情形,研習推廣活動及參與之班級數,辦理經費核銷,如有餘款須按補助比例辦理繳回。


八、成效考核與獎勵:


(一)      核准補助之各執行單位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成果彙整成冊送部備查,含工作內容、活動梯次、參與班級數及學生數、活動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等並須參與本部辦理之成果發表會


(二)      本部得就各計畫之執行成果進行評比,經委員審核評比成效優良者,優良案例得提報為優先案例,納入本部明年補助經費優先考量


(三)     本部必要時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辦理委外評鑑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給予協助。


 


九、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本部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利用該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本部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得授權他人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利用著作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部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二)  成果報告為考量環保及方便資料查閱,請以A4紙張彙整成冊,雙面列印,加註頁背,封面勿附加膠膜,以符合永續原則。


(三)  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部,俾利本部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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