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活力桃園社區徵案計畫


執行計畫說明


一、說明:


延續2009年「活力桃園」社區徵案補助計畫的精神,續辦2010年「活力桃園」社區徵案補助計畫。


 


二、徵案對象:


桃園縣北區五鄉鎮(桃園市、八德市、蘆竹鄉、龜山鄉、大園)之村里、社區、社團、學校、公益團體,於99120~99630舉辦之活動申請


 


三、執行期間


1.      徵案收件期間:981210~99110


2.      徵案評審期間:99 111~99115


3.      補助公佈時間:99118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應具條件:


1.        補助條件:活動須為申請單位主辦,可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或民間法人、團體協辦;但須於企劃書中載明。


2.        活動性質:申請補助之活動案,內容以公益、藝文、教育類型為主,並以促進民眾參與、社區發展、協助弱勢為宗旨。


3.        徵案類別:






























補助項目



補助考量



藝文類



1.具社會參與性及民眾美學培育之展演。



2.桃園縣內立案之藝文團體展演。



3.桃園縣北區民眾自發性組成之藝文團體展演。



教育類



1.具教育性質之活動或研討會。



2.由學校單位所發起之研究計畫。



3.由學生自主研究或桃園縣內調查之計畫。



4.具社會參與性之文化活動。



公益類



1.具社會參與性之民間公益團體募款活動。



2.由民間單位自行發起之公益或展演活動。



3.針對需補助之特定族群舉辦公益活動。



 


 


 


 


 


4.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社區、民間團體、學校之單位簡介及證明文件。


(3)   活動企劃書,需檢附電子檔(含活動起迄期間及地點、活動目的及預期效益、活動規畫及執行人力編制、活動經費預算等資料)。


(4)切結書一份。


 


補助案申請方式:


1.            郵遞者請以掛號郵寄至桃園市民有東路552樓企劃部收,親送者同上述期限及地點


2.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3.            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申請資料概不退還。


 


六、補助案審核及簽約程序:


1.      審核評分標準:


(1)         活化社區實際作為(70%)


(2)         企劃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20%)


(3)         經費配置合理性(10%)


2.      補助活動金額以不超過總活動款項40%為上限


3.      本公司於公布揭曉日期後5天內發出通知,回覆審核結果及補助金額。


4.      獲補助申請案將公布於本公司之網站。


5.      會審會議採合議制為使會審會議保持獨立客觀,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會審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


6.    獲補助單位應於公佈結果一個月內,與本公司完成切結書簽訂;逾期未簽訂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此補助金切結書由本公司擬定。


 


七、補助款撥款及驗收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劃書所載補助辦理工作項目執行完畢,並於活動結束1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補助金,經本公司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      本公司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2.      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者,本公司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3.      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及成果效益,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


 


八、其他相關規定


1.      獲補助者必須依本基準之規定及本公司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2.      舉辦活動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著作於舉辦之活動中使用或公開演出,並同意於該活動錄製之節目影帶中在國內重製及散布,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3.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變更企劃書必要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劃書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本公司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


4.    活動期間內,本公司得派員前往訪視考核。針對計畫之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與原計畫進行評鑑。若評鑑結果認為該計畫之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未達原計畫之預期,或與申請之宗旨目標有所差異,本公司則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


5.    獲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十天前,提供本公司門票四張或邀請函以便本公司對活動成果瞭解是否達成計畫目標。


6.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公司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公司。經法院判決確定補助之活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7.    獲補助案若因故撤案或經本公司查證未達計畫之預期,將列為紀錄,提報下期會審會議,作為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公司解釋之。若有疑問,請洽詢北健有


線電視企劃部,電話03-356-1000分機1212。




十、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1.申請開始


申請者請詳閱補助申請基準,


       依規定填寫相關表格,並備齊


       各項附件。






            2.申請截止


 申請者應在截止日期前,將完


  整的申請資料送至本公司,


  或掛號寄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


  憑,逾期恕不受理。


 




            3.資格審查


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


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者,以書面通知資格審查不通過。


 


 




                                          


 


 


 




              4.會審








 


8.結案


由各類別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


 會議,評審各申請案。


本公司執行部門於會審時列席說明,


但不參與評審與決定。


l會審流程:計分 à 建議補助名單


              à 決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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