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7年度(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開始受理。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志願服務者,特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者。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
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送社會局彙辦。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府各局室或所屬各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送社會局彙辦。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 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 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四、 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備註:
ㄧ、相關表件: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及志工桃園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vs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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