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劃師管考機制
桃園縣政府
一、 緣起
桃園縣社區規劃師制度即將邁入第5年,為鼓勵所培訓的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確實且持續的投入於推動桃園縣社區營造工作。自95年度起研擬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管考制度,經不斷修正後,96年度將落實推動桃園縣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的管考機制。透過此機制期望社區規劃師能持續參與社區營造工作與推動社區規劃事務,並不忘持續增進社區營造相關知能,落實社區營造之由下而上、自主運作的精神。
二、 目的
透過管考機制鼓勵本縣社區規劃師取得社區規劃師資格後,盡可能參與本縣社區公共空間議題、環境美學、社區營造等相關議題之工作,協助在地社區,改善社區公共空間問題,提升社區整體生活品質。
三、 實施對象
本管考機制將針對社區規劃師進行管考,主要對象資格為桃園縣政府所核發之第一至五屆社區規劃師進行管考。
四、 社區規劃師管考機制內容
(一) 社區規劃師證書上加註有效時限
為有效管理社區規劃師資格期限,自第五屆社區規劃師起,於社區規劃師之證書上加註3年有效時限,並針對第一至四屆社區規劃師統一換發新證,原有舊證書將視同無效,新證書格式上加註時限,有效時限於當年度起算,滿3年為止。
第一至四屆社區規劃師申請換證時間為97年10月中旬~97年11月中旬,填妥附件一社區規劃師個人資料表即可申請換證,於第五屆社區規劃師成果展後,即可至社區規劃服務中心領取新證書,已領取新證書之社區規劃師名單將重新公布至桃園縣政府社區規劃師網頁。
(二) 有效時限到期後換領新證方式
社區規劃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後,需提出個人參與社區規劃相關事蹟說明(可參考表1)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影本,社區規劃師相關事蹟部分至少需達其中兩大項目之基本要求,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統一換發新證書。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換證資料之社區規劃師,俟換證審核時間結束後,將由縣府主動取消其社區規劃師資格,並公布換證完成之社區規劃師名單於桃園縣政府及社區規劃師網頁,此方式將確保桃園縣政府所公布之社區規劃師名單資料者,確實有持續參與社區營造相關工作,提供公私部門及一般民眾在需要社區規劃師協助時主要參考依據。
項次 | 項目 | 內容 |
1 | 參與社區營造相關會議 | 包括參與社區公共事務討論、出席公私部門有關社區營造相關會議,至少3場。 |
2 | 落實社規劃師提案能力 | 包括協助在地社區或鄉鎮研擬、執行社區相關提案,至少1案。 |
3 | 自我能力提昇 | 包括近3年內參與城鄉發展處辦理之社區規劃師回流課程結業證明及相關社區營造講座、研討會時數,或近3年參與包含本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環保局、社會處等,其他縣市等社區營造相關培訓課程20小時以上。 |
4 | 其他 | 由社區規劃師自行補充其他參與社區營造相關事蹟 |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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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社區規劃師管考機制構想圖 |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五、 實施方式
(一) 舉辦管考機制說明會
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管考機制擬定完成後,將邀集第一屆至第五屆社區規劃師、培訓學員及地方工作站,針對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管考機制內容進行說明,說明管考機制施行之方式及配套措施,供社區規劃師及地方工作站交流意見。社區規劃師管考制度實施辦法自說明會後,開始公布施行。
(二) 執行管考機制
社區規劃師管考機制確立後,由桃園縣政府正式公佈執行,第一至四屆社區規劃師證書於本年度社區規劃師成果展後進行換領新證書,並於時限到期前,由縣府公告該年度換領新證之時間,並公告換領新證後更新之名單資料。
(三) 回復資格方式
針對管考制度未通過之社區規劃師,可於次年度提出符合管考機制要求之要件資料,即能恢復社區規劃師資格。
附件一、桃園縣社區規劃師個人資料表
姓名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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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名 (為製作證書,務必填寫) |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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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劃師資格 | 桃園縣第 屆社區規劃師 | |||||||||
聯絡方式 | 聯絡地址 | □□□ | ||||||||
電話 | ( ) | 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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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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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單位名稱 |
| 職稱 |
| 年 月至今 | |||||
經歷 | 單位名稱 |
| 職稱 |
| 年 月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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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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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至 年 月 | ||||||||
認養鄉鎮 | 1. 2. 3. | |||||||||
其它補充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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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請填妥本表格以換領桃園縣社區規劃師新證書,本表格以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社區規劃服務中心(330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謝小姐03-3322101轉5784)。
附件二、桃園縣社區規劃師個人參與社區事務相關事蹟說明
社區規劃師個人基本資料 | ||||
姓名 |
| 社區規劃師資格 | 桃園縣第 屆社區規劃師 | |
認養鄉鎮 |
| 服務鄉鎮或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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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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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社區相關事蹟說明 | 填表時間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項目名稱 | 填寫方式說明 | |||
1.社區營造相關會議 | 包括參與社區公共事務討論、出席公私部門有關社區營造相關會議都可列入,至少3場。 | |||
時間 | 地點 | 主題 | 內容簡述 | 備註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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