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社區總體營造獎助須知


 


中華民國9065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文建貳字第300136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34四月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093210776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

中華民國96112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09621307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26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0983102386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
  務,培養社區意識,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
  同體,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經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三點所列之各類別,同一
  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須知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如紀錄片製作、社區小故事拍攝)、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表達社區生活經驗及智慧,促進社區參與。

  (二)「社區刊物」:透過社區刊物(如社區報、電子報)進行社區訊息傳播、共同議題討論,表達社區情感,促進社區參與。

  (三)「地方文史」:以社區歷史或村史之訪查、整理、寫作、出版、展覽等為媒介,發掘在地資源,深化社區認同,以此探討社區願景圖像、社區發展等議題,並以社區居民為主進行訪查、記錄、整理等工作。

  (四)「社區學習」:以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習等為主要形式之社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應以社區營造、節能減碳、營造永續社區等議題為主,並用以從事社區營造工作。

  (五)「文學藝術」:以當地出生之文學家、藝術家、各類名人為主題,以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充分認識、瞭解並解說這些人、事、物之故事,同時藉此發展出有助於地方產業提升之課題。

  (六)「社區工藝」:讓社區居民認識社區特有之工藝,並可從社區傳統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同思考社區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進而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之發展。

  (七)「傳統藝術」:以傳統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存與發展等課題,建立有效之社區營造操作機制。

  (八)「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作為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並激發社區居民參與感及創造力等。

  (九)「藝術創作」:以藝術創作或展示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鼓勵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激發社區參與感。

  (十)「生態保育」: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環境之整理及特有生態環境與物種之保育,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十一)「文化資產」:以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再利用等為媒介,激發社區共同參與、討論,進而善盡社區守護文化資產之責任。

  (十二)「社區產業」: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發展社區型產業,藉由產品開發、共同製作、包裝設計、行銷等議題,激勵社區活力,構築共同願景。

  (十三)「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四、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一份。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本會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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